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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意见

2017-06-15 16:51

 **章 总 则

  **条 为支持广大职工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是指已**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且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要求将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以下称“原商业贷款”)转换成由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中心”)对其发放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称为转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转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以下称“转贷借款人”)和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同一人或共同购房人;对已**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职工不再**转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转公积金贷款由各县(区)管理部受理审核,上报市中心审批,有关贷款手续原则上由发放原商业贷款的同一家贷款银行**。

  第五条  转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必须是市中心认可的担保方。